I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圖書與會展館管理規則
111.12.19 111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全文修訂通過
第一點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圖書與會展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維護秩序、環境整潔及提供讀者有效服務,並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訂定
  本規則。
第二點
  本館所藏圖書資料係供本校讀者與校外人士參考閱覽之用。
  一、本校讀者:
   1.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碩博士研究生。
   2.兼任教師、大學部學生。
   3.計畫助理、短期性讀者、退休教職員工、同仁眷屬、校友、館際合作對象及進駐廠商。
  二、校外人士:圖書資料借用辦法由本館另定之。
第三點
  本館圖書資料採開架式管理,在開放時間內,可進入書庫自行選取所需圖書資料。借閱圖書資料需出示身分證明辦理手續。
  本校核發之教職員工生識別證、學生證、校友證視同借書證。
  未具前項身分證明人員:本國人士憑國民身分證,外籍人士憑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證件或其使領館處核發之證明。
第四點
  兼任教師、計畫助理、短期性讀者、同仁眷屬及進駐廠商須出具保證書或至本館繳交新臺幣三千元保證金(屆期無息歸還),憑保證書或收
  據辦理建檔。
  前項人員建檔效期依本校規定、簽呈或合約時效為限。
第五點
  個人身分證明遺失時,在申請補發期間應先通知本館註記「證件遺失,暫停借閱」,如有冒用情事發生致使本館圖書資料遭受損失,原持證
  人應負賠償之責。
第六點
  教職員工離職、出國進修或停聘、不續聘、解聘、撤職、休職、免職、終止勞動契約;學生畢業、退學、休學者;個人身分證明有效期限到
  期者,須先歸還本人及相關被保證人所借圖書資料或繳清逾期處理費。
第七點
  本館圖書資料與數位資源使用依著作權法之規定,網路使用依據教育部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個人使用行為涉及不法情事者,應依相關法
  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第八點
  圖書借閱冊數及期限規定如下:
   一、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碩博士研究生:四十冊,八週。
   二、兼任教師、大學部學生:三十冊,六週。 
   三、計畫助理、短期性讀者、退休教職員工、同仁眷屬、校友與進駐廠商:二十冊,四週。
   四、館際合作對象依館際合作協議規定辦理。
   五、寒暑假期間之借閱期限,本館另定之。
第九點
  視聽資料分為公播版與家用版兩種: 
   一、公播版:提供館內觀賞,每人限借二片,於當天閉館前歸還。教職員與兼任教師可外借,每人限借二片,借期三日。
   二、家用版: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生與校外人士外借二片,借期一週,不得公開播放且不得於本館使用。
第十點
  視聽資料一律於本館流通櫃臺辦理借還手續,歸還時不得投入還書箱。
第十一點
  讀者欲借之圖書資料如已外借,可辦理預約,應於接受通知時起依規定借閱,逾期不予受理。 
  圖書資料借用期滿如無他人預約時,得辦理續借手續並以一次為限。
  借出之圖書資料遇圖書清查、編目、裝訂、或被列為指定參考書及其他必要原因時,應於接受通知時起依規定歸還。
第十二點
  借閱之圖書資料,須在規定期限內歸還,逾期每日每冊課以新臺幣五元之處理費。 
第十三點 
  借閱之圖書資料如有遺失、割頁、批註、污損或損壞等情事,應依下列規則辦理:
   一、原書可購得時,以原書內容完全相同或較新版本之新書抵賠為原則。國內圖書應於二十日內,國外圖書應於六十日內完成抵賠。
   二、原書已絕版,則以原價三倍之金額抵償。無原價可稽者,以頁數計價,中文書每頁新臺幣三元,外文書每頁新臺幣十元。頁數不足一
     百頁者以一百頁計。
   三、如為套書之部分冊數而無法購得同一版次資料時,其賠償新版圖書或金額以實際損毀之冊數計算。
   四、視聽資料抵賠以片計價,公播版每片新臺幣五千元,家用版每片新臺幣五百元。
   五、現金抵賠應於接受通知時起依規定繳納。 
第十四點
  未依規定繳清逾期處理費與賠償者,本館得簽請依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追償。
  學生由其獎學金或公費內扣款,無公費或獎學金者,得向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要求連帶賠償。
  有保證人者,本館得向保證人要求連帶賠償,保證人不得對本校主張先訴抗辯權。
  逾期處理費及圖書資料毀損遺失賠償所收金額,納入本校校務基金。
第十五點
  為維護本館的整潔與寧靜,讀者入館應衣履整齊,飲食請至本館指定區域,並尊重他人閱覽之權益。
  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設備器材,讀者入館應共同善加珍惜,不得有污損、破壞及偷竊等行為。 
  妨害本館安全及正常運作之讀者,本館得會同相關單位處理。
第十六點
  違反本規則規定事項,經本館工作人員勸導無效且情節重大者,本館得限制其借閱權限一個月。
  讀者違規行為類別與細目表本館另定之,經本校圖書委員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七點
  本館空間場地之借用申請與注意事項由本館另定之。 
第十八點
  本館定期實施圖書盤點,並作成盤點紀錄。因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之圖書,每年不超過館藏總量百分之三者,得自行報請本
  校核定報廢。 
第十九點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